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現貨平臺投資糾紛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應賠償原告投資者90萬元。從最新媒體報道來看,天津貴交所不服裁決,將提起上訴。本篇文章小編將帶大家走進該案件,一起來說說“非法期貨交易的那些事”!
話題概覽| 2017-11-2
1、【回顧】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
2、【梳理】陷入交易糾紛的大型貴金屬交易平臺還有哪些?
3、【判斷】什么是非法期貨交易?具體形式有哪些?
4、【選擇】投資期貨認準交易所 選擇正規期貨公司
5、【最新】天津貴交所回應:判決尚未生效 將提起上訴
6、【權威】專家稱此案一審判決生效結果難定
01【回顧】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
根據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在津貴所交易白銀現貨,先后總投入約130萬元,成交192筆,共虧損約91萬元。
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認為,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192筆交易無任何白銀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對沖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2015年9月,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局提供復函認定,津貴所139號會員天津國騰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歷城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貴所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津貴所應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補充賠償約9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72元由津貴所承擔。
有接近津貴所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該裁決尚未生效,被告津貴所不服裁決,準備上訴至濟南中級人民法院。
02【梳理】陷入交易糾紛的大型貴金屬交易平臺還有哪些?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事件目前是我國首例貴金屬交易平臺被裁定為交易無效的案例,但在此之前,已經有多數交易平臺被媒體報道陷入交易糾紛。因而,此次判決將嚴重影響一些大型交易平臺的產品交易及產品運營。
而這些大型交易平臺的類期貨交易有是否合法,其中涉及投資者眾多,交易量巨大,虧損的投資者是否也會對相應地平臺采取維權措施,而這些平臺又會被如何判決?這些都講成為行業關注的方向!
以下是小編樹立的部分有爭議的大型貴金屬交易平臺名單列表。其中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經停止與網易貴金屬的合作,黑龍江華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還在與網易貴金屬合作,民泰(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與大智慧公司合作。
03【判斷】什么是非法期貨交易?具體形式有哪些?
那么,什么是“非法期貨交易”呢?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合法的期貨交易應當是在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中,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所以,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以及非法設立期貨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從事期貨業務,均為非法期貨。
非法期貨交易具體表現為:
1、非法期貨交易的本質是“假”與“騙”
為了騙取不當收益,不法分子往往會編造虛假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發布不實信息吸引投資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二是不當面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三是未經工商注冊登記,四是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五是通常沒有固定辦公場所,六是使用個人賬戶收款。
2、非法期貨交易形式:
一是“變相期貨交易”,部分機構以黃金、白銀等投資為名,利用交易軟件,自設交易平臺,采取放大倍數的杠桿交易,強行平倉等機制,吸引投資者從事變相期貨交易;此次涉案的津貴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名義上是“現貨延期交收”,但在實際交易中卻是直接平倉對沖了結,不進行實物交割,而這種交易模式實質上就是非法期貨交易。
二是部分機構以“境外期貨代理”的名義,用低手續費、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活動;
三是期貨居間人違反規定擅自設立非法經營網點;
四是假冒期貨公司名稱,設置“網上期貨公司”,非法開展期貨業務;
五是非法代客理財,期貨從業人員幫助投資者操作期貨賬戶買賣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承諾賠償虧損的行為屬于非法代客理財行為,非法代客理財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六是非法投資咨詢活動,表現形式:虛假承諾高收益;分析師無期貨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對外聲稱私募基金;假冒證監會或交易所工作人員名義。
04【選擇】投資期貨認準交易所 選擇正規期貨公司
鑒于此,小編提醒各位:投資期貨要選擇正規的期貨交易所,切勿盲目投資,以防被“期”騙!!!
目前,國內只有四家正規的期貨交易所,分別是鄭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連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上海期貨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
其中鄭商所上市交易品種:強麥、普麥、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秈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動力煤、粳稻、晚秈稻、鐵合金、棉紗這16個品種。
大商所上市交易品種:玉米、玉米淀粉、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纖維板、膠合板、雞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煤、焦炭、鐵礦石這16個品種。
上期所上市交易品種:銅、鋁、鋅、鉛、鎳、錫、黃金、白銀、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燃料油、石油瀝青、天然橡膠這14個品種。
中金所上市交易品種:滬深300指數期貨、上證5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5年期國債期貨、10年期國債期貨這5個品種。
05【最新】天津貴交所回應:判決尚未生效 將提起上訴
正對此次事件,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也在第一時間就此事發表聲明,表示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將提起上訴。一下是津貴所聲明原文:
2017年11月1日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發布關于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2016)魯0112民初6730號民事判決相關事宜的聲明,交易所鄭重聲明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自成立以來一貫合法合規經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所將提起上訴,并正在積極準備上訴事宜。
近日我所收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魯0112民初6730號民事判決。現我所鄭重聲明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自成立以來一貫合法合規經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所將提起上訴,并正在積極準備上訴事宜。
特此聲明!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06【權威】專家稱此案一審判決生效結果難定
針對此事件,新浪財經獨家采訪了北京眾天律師事務所于學會律師,對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屬于現貨交易,雖然法院認定其為組織非法期貨交易,但是津貴所并不是期貨交易所,不歸期貨業相關監管機構監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體報道,沒有看到具體的法律判決文書,有些問題不清楚。比如,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一般來說,此類案件應該歸天津市法院管轄,而本案判決機關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還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審判決,并不是最終結果。現在不好談具體意見。
此外,另有資深黃金分析師表示,這個判例本身來說,是一個比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牽扯到對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定性的問題,確實比較麻煩,天貴所的業務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有實物交割的,只是投資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貴所采取的是OTC模式,這個爭議就非常大,因為客戶跟會員之間是對立關系。目前看,如果將天貴所所有業務判定為非法期貨,不太現實,因為其交易量超過百萬億,影響可能波及到全國上百萬的各類現貨投資者,由此可能會引發巨大的社會影響,目前要看天貴所的上訴情況。
熱評話題